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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燕山大学资产与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燕大校字[2018]39号)
2018-02-28 10: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与采购类合同管理行为,根据《燕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资产采购(包括货物、服务、工程),资产经营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报废残值回收)等资产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准备、登记、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准备

第四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申请单位草拟;基建维修工程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草拟;自行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草拟;资产对外投资合同由产业经营管理部门草拟;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草拟;资产处置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草拟。

第五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草拟。

第六条 合同文本应明确乙方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详情、标的物数量、价款(单价和总价)、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收)款方式、履行期限、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配置较多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内容由采购申请单位确认。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单位须提供免税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单位草拟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者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法律事务办公室制定的各种资产与采购类合同文本模板。

第三章 合同的登记、审核、审批及签署

第九条 负责草拟合同的单位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履行后续审核 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合同实行联合审核制。

(一)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二)基建维修工程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三)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法律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四)资产对外投资合同,由产业经营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五)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六)资产处置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合同模板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法律事务办公室免审。自行采购合同,原则上须使用学校合同模板。

第十二条 合同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金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二)基建维修工程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合同金额1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工程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150万(含)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三)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四)资产对外投资合同,由主管产业经营的校领导和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共同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五)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主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和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共同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六)资产转让合同,由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七)资产报废残值回收合同,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资产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完成审批的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加盖“燕山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同文本四份,合同草拟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签约对方各一份。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份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基建维修工程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资产对外投资合同由产业经营管理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资产处置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跟踪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固定资产建账后报账。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相关条款,必须经过合同审核部门和审批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解除的,必须经过合同审核部门和审批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且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跟踪合同履行的部门整理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由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对方违约,且对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依法办理。

第五章 合同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合同、资产处置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整理并存档;基建维修工程及相关的货物、服务类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整理并存档;自行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整理并存档;资产对外投资合同由产业经营管理部门整理并存档;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并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2014年11月18日公布的《燕山大学资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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