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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016-04-29 15:30  

校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2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冀财资[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国有资产清查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夯实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工作原则,组织开展本次全校性的资产清查工作。

(一)核实国有资产,全面摸清家底,确保账实相符。对学校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彻底清理和核查,全面掌握我校的资产存量、结构和分布,完整、真实地反映各类资产状况。

(二)完成固定资产数据与财务数据的对接。以本次清查为契机,为固定资产和财务的数据对接工作收集基础数据,为日后实现资产精细化动态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奠定基础。

(三)明晰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实物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通过资产清查,为资产领用人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完整、真实的资产信息清单。

(四)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二、职责分工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和实施,具体清查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

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即清查负责单位,详见下表)成立分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分管资产清查具体实施方案,统计汇总相关数据,撰写分管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即部处、院系等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负责清查本单位占用资产,填报资产盘点单等统计数据,撰写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清查负责单位

分管国有资产类别

校长办公室

校名、校誉、标识

档案馆

文物、档案、陈列品

计划财务处

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教学科研仪器、办公设备、家具

科学研究院

知识产权类资产

图书馆

各类图书、文献、数据库及其附属设施

信息技术中心

校园网络设施、信息平台及其设备

后勤集团

土地、建筑物、在建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安全工作处

安防设备设施

三、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和基础数据

1、清查基准日:以20151231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2、清查范围:除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学校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的所有二级单位,挂靠单位以挂靠主体牵头组织资产清查。

3、基础数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提供。

四、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422—425日)

1、各负责单位成立分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研究部署分管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分管资产清查具体实施方案。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提供基础数据和所需上报文件。

3、各负责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前的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自查阶段(426—520日)

1、各负责单位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基础数据和所需上报文件,按照时间要求推进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采取以账核物、以物对账的方法,相互佐证、逐一核实,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对于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实物资产应统筹进行单位内部匹配,确实无法对应的应逐一反复核实和追溯。

2、各负责单位和二级单位汇总本单位的清查结果后,形成最终资产盘点单,并撰写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3、为配合学校开展复查核实工作,各单位上报自查结果材料的截止时间为520日,纸质版(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交至世纪楼1403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cc@ysu.edu.cn

(三)复查阶段(521—531日)

1、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结果,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将重点从账实是否相符、资产领用人有无签字确认、存放地信息是否准确、有无规范的固定资产标签等方面现场核实有关清查结果。

2、各单位要积极协助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等情况提供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3、复查无误后,须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最终的资产盘点单。

(四)总结阶段(61—620日)

1、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自查结果材料,结合复查核实的情况,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汇总形成全校国有资产清查的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向学校汇报清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2、根据学校的进一步指示,对有关清查工作进行复查、调整、处理,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责单位和二级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对未按时完成国有资产清查任务、拖延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总体进度或审计结果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精心组织。各负责单位和二级单位要做好动员、宣传及业务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负责单位和二级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漏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督导。各负责单位和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全校资产清查情况予以通报。

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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