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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审批备案的通知
2021-09-15 11:31  


采购及正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燕山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应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购审核备案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使用单位凡新建、改建或扩建放射场所,必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使用单位在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转入转出、升级改造前,必须事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请采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变更在用设备工作场所等信息的教师提前联系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有关材料,事先进行审批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而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电话:0335-8059307

联系人:赵老师、安老师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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