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磋商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营业范围和能力。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含报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磋商。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磋商申请;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注:供应商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以上资格要求的原件和全本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