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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16]17号)
2016-06-02 11:46  

省直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省财政厅    

2016518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省直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规格和标准相对统一、市场供应相对充足、价格相对平稳的通用类货物,统一确定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从中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协议供货管理制度、确定省级协议供货的范围、核准协议供货采购文件、监管协议供货采购过程。

第四条  省级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拟订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编制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组织协议供货招标、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协助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

第五条  协议供货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协议供货应当执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481),其范围如下:

(一)各类办公家具: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各类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不含)以下的商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等;

(三)空调机: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不含)以下的;

(四)车辆(非专用车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公务用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和生产生活用燃油皮卡汽车。

第七条  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协议供货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期重叠的,除特别急需外,应参加批量集中采购。    

第九条  为方便采购人采购和提高采购效率,驻石家庄以外省直采购单位可以参加属地协议供货。

第十条  协议供货范围内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产品规格型号和扩大采购范围。

 

第三章 协议供货的组织

 

第十一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每季度制定一次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中标比例、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积极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议供货事项确定后,省采购中心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同规格、型号货物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第十六条  省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明确协议有效期、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供货期限、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及其价格、取消违法违规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的情形等事项。

协议供货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省采购中心将协议书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协议供货商品的商品信息库、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信息库,及时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及数据,定期对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

    第十八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督促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管理制度,主动解决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匹配等问题,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做好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货物,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货物价格,并将价格调整或替代货物报省省采购中心。省采购中心应及时将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货物情况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在省财政厅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应按照《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的要求,填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确定货物品种、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办理协议供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可在进行市场比较的基础上,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对价格优惠幅度进行协商,以保证所采购的货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协议供货合同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采购人应当拒绝采购,并主动向省财政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协议供货商品的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文本应当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采购人和协议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采购人组织合同验收时,如发现协议供货质量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反映。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协议供货过程、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协议供货各项工作纳入对省采购中心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发现省采购中心、采购人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120()以下、采购次数频繁、价格相对稳定的通用类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采购需求参照本办法规定,向省财政厅备案后,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点采购供应商。定点服务供应商不应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协议供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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