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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采购项目应适用什么法律?
2017-07-20 08:09  

 

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条例的衔接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些工程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如大型基础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还有一些工程是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到200万元的小额工程;一类是200万元以上、但因符合特定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保密工程,是可以不招标的。还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以不再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除符合法定情形外,都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到2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一类是200万元以上、但符合法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政府采购工程。这里的“依法”依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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