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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五大不同点
2017-07-24 16:38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7-24 14:4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点?在公开招标失败后,如果条件符合,如何正确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呢?近日,在黑龙江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2017年第二次培训课上,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永林为学员授课。  

  王永林表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采购方式大致可分为5大不同点,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代理机构应该牢牢掌握。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作为非招标采购的两种方式,除发布公告外,还有另外两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即分别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以及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的,则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则规定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规定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则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是在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主要还是看“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占一定的分数比例,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

  竞争性磋商是看“综合”。在第一阶段的磋商中明确采购需求,使供应商的相应更符合项目实际。在第二阶段的最终报价中,采取综合打分,更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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