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采〔2017〕23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趋势,提高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北省财政政府采购系统网上采购交易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网上采购。
第四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确定。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章 网上商城商品和价格管理
第六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河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网上商城商品必须是供应商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并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九条 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面向所有在河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注册的政府采购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商品或实行区域限制。
第十条 供应商应承诺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商品价格应符合《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等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采用系统自动推送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同期官网报价。
第三章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目录内商品,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竞价采购。
第十四条 对于20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但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商品,应优先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若网上竞价仍无供应商报价,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实行协议采购,非协议供货品目自行组织采购;对于2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商品,若无供应商报价,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实行协议采购,非协议供货品目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上线后,如出现同品牌同型号商品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网上商城价格,采购人提供价格对比证明材料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原则上按批量集中采购通知相关要求采购,但紧急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外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四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由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则审核并确定入围供应商(试行期间只纳入电商,实体供应商准入规则待正式运行后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电商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五)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六)综合性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品目不得少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中品目数量的60%,专业性供应商可只提供专项商品,推送商品不得无货可供;
(七)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即有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商(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原厂授权文件)授权销售的委托函;
(八)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
(九)采购单位为驻石单位的,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采购单位为非驻石单位的,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十)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发票;
(十一)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十二)应明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河北省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十三)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第五章 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将网上商城采购货款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成交供货商,逾期未支付将禁止采购人进行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条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超过45日只有一家供应商提供的,河北省财政厅将对该品牌或该型号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交易过程中,如采购人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提供非生产制造厂商授权商品,或者供货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责令改正,给予书面通报;
(二)受到采购人投诉(包括商品及供货服务)累计三次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书面通报;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五)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河北省财政厅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虚假举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