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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高校院所科研仪器采购“放权+强责”
2017-10-31 17:22  

作者:通讯员 晨李 发布于:2017-10-30 11:30: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云南省政府“放管服”有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经云南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出台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相关措施,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效率。据了解,这些新的措施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一个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由采购人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同一个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但不得将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作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

二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灵活选择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

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选择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也可以在本单位建立符合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

三是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限于在一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就近就便地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或是其他原因不能进场交易的,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有关证明后,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可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场所交易。

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人,应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好《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通知政策,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五是预算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简化管理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指导协调,完善本系统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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