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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赶进度的采购项目
2017-07-24 15:09  

20170213 10: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案情概述】
  20××年9月,采购人T医院委托Z招标公司代理其就某特殊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由于该医疗设备为T医院急需使用的设备,因此,医院领导对采购工作高度重视,要求采购工作必须以最高的效率完成,保证能在预定时间将设备安装并投入临床使用。Z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向T医院确认采购需求,并根据T医院提供的技术标准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内容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在T医院对招标文件确认后,于927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与投标截止日一致,均为1010日。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先后有ABCD四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109日,Z招标公司接到D公司质疑,质疑称,D公司由于国庆节前项目较多,没有来得及购买招标文件,在108日上班后立即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过短,D公司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Z招标公司延长投标截止时间。Z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向T医院进行了反映,T医院认为本项目采购时间紧急,不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Z招标公司根据T医院的意见进行了质疑答复,答复称由于本项目采购时间紧急,不能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另外,D公司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在9月份购买招标文件,造成其没有充分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过错在D公司,其不能投标,与Z招标公司无关。D公司对Z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否合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调查发现,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为92713:0010109:00,法定假日休息,投标人请于每日上班时间(8:00——17:00)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均规定,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10109:00”。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忽视的问题,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采购项目十分紧急,采购人对时间要求比较高,希望尽快完成采购活动,将采购的货物投入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考虑效率问题,将投标截止时间设定得过短,就不能保证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从而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较少,降低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效果或投标质量,最终还是会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效果造成影响。因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投标人留出充分的投标准备时间,以保证投标人的数量和投标的质量。为了避免实践中不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把握不一可能造成的问题,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案中,927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1010日投标截止,一共仅有13天,远不符合法定的20天时间要求。采购人本以为通过缩短投标截止时间能够加快采购进度,但是,项目却由于程序不合法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反而影响了采购进度,真是得不偿失。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6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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