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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燕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18]168号)
2018-07-10 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684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燕大校字〔20161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先调剂后处置的原则,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履行资产处置申报手续时,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按照批复意见实施处置并完成收入上缴、产权注销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或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各类方式的具体内容以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对学校的房屋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等资产承诺或实施出售、出让、转让,因学校发展需要的,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审处理。

第十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等特殊事宜,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提出使用范围内资产处置申请并整理相关数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处置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资产处置申请材料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土地、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学校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外的其他学校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由学校自主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申报或批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审批后形成学校申报或批准文件;

(二)一次性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学校申报或批准文件;

(三)一次性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学校申报或批准文件。

第四章  处置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部门意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有保留价值的资产划转调剂到档案馆留存,对可重复利用的资产进行校内调剂使用,对不再调剂的资产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审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时,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及处置方式,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于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资产使用人向所属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审查,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数据,形成《燕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对于其他类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审查后,形成《燕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三)对于无形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鉴定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形成《燕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四)报废原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供包含5名及以上专家鉴定意见的《燕山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五)对于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车辆,应同时提供齐全、规范的车辆资料(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单等);

(六)出售、转让、对外捐赠,应提交处置事由的专题报告;

(七)涉及诉讼的资产,应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八)其他处置工作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房屋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处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档案馆根据学校需要负责影像留档,后勤集团负责工程拆除等后续事宜的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辐射装置、特种设备等特殊资产的报废处置,应依照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等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校内报废处置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全部资产(包括配套使用的独立附件、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需留用的零部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未经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二十条  依据上级部门或学校的批准文件,学校按照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相关程序如下: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确定资产处置方式,处置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二)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中标单位及时完成处置资产的清运,并协同计划财务处完成相关账务处理等工作;

(四)及时归档资产处置资料。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计划财务处代收代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制止资产处置中各种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损失,资产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提出赔偿金额及处理意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严格执行依法检查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学校国有资产损失;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家、河北省、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河北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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