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采〔2018〕35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目录和采购金额限制
各级财政部门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定本级协议供货目录。省级协议供货目录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
协议供货采购金额限制在同级政府采购限额以内。
二、协议供货入围方式和期限
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和产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价格作为重要评审因素,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在30%以上。同品种规格产品入围2至3个品牌,并在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供采购人选择;协议供货成交价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在不超中标价前提下协商确定。
协议供货入围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财政部门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产品,经供应商同意,并承诺协议供货成交价不超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价格5%的,财政部门可将其纳入同级协议供货范围。
财政部门确定协议供货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超期作废。
三、做好市场调查和采购手续
采购人拟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且限额以下的产品,在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同品种规格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的,应当参加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之外的,应当本着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在协议供货、网上商城、市场三个渠道中选其一,并将未被选中的两个渠道的市场调查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说明或截图,作为内部控制决策和拨款依据之一。
选择协议供货和市场渠道的,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选择网上商城渠道的,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
选择以上何种渠道,采购人均应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管理依据
协议供货采购管理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6〕17号)作废。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