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规〔2018〕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和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淘汰机制,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另外,各市、县(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与省级评审专家库对接工作,并停止使用原属地专家库。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按设区市划分区域,各市、县(区)原有评审专家库同时废止。
第四条 各市、县(区)均应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对应评审专业。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万元的,可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2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抽取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当天抽取完毕,跨区域抽取的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在同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下,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条 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本市区域内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省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记入评审专家库日志,全程留痕,作为监督检查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条 禁止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评审专家库抽取非政府采购项目、虚拟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泄露评审专家个人信息;
(三)录入不实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之前的制度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动态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违纪评审专家实行淘汰制管理,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价。
第三条 评审专家评价本着“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运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分别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评价扣分。
第五条 评审专家有权对评价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无故迟到、早退的;
2.拒绝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或有效证件的;
3.对评审专业市场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
4.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2.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统一保管的;
3.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委后,至评审结果公告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3.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4.违反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5.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无书面说明情况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的。
第九条 财政部门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 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2. 评审专家单位、专业、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
第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包括:
1.未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2.因其评审原因导致质疑或投诉,且改变评审结果的;
3.其他相关情形;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