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周转房,是指学校鉴于科研工作需要,在学院及直属单位整体配置的房产资源之外,专门设置的用于重大科研项目周转使用的房屋。
第二条 科研周转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绩效优先、有偿使用、协议约束”的原则,旨在构建绩效导向的资源使用机制,提高学校房产的使用绩效。
第三条 科研周转房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通过签订《燕山大学科研周转房租用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关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科研周转房的审批以及调配;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科研周转房进行管理、监督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学校科研周转房的总面积有限,为了让有限的房屋资源更加有效地发挥对科研的促进作用,本办法对科研周转房的使用申请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承担以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正式批准后,确因工作需要且本单位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房屋的可向学校提出科研周转用房的申请:
1.燕山大学为承担单位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它国家级项目等;
2.项目金额超过300万的横向工程技术项目;
3.优先支持我校核心竞争力指标(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的科研项目用房。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信息发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科研周转房基本情况、使用限制、基准价格等信息;
2.申请: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学院推荐,自主进行申报。
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燕山大学科研周转房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来源、目标、队伍情况、房屋用途、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审批: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及计财处会商审批。
4.协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及其学院三方共同签订《燕山大学科研周转房租用协议》。
第三章 管理及收费
第七条 科研周转房定额面积内暂定360元/年·㎡标准收取。收费价格将根据周边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该费用不包括水、电、网、电话等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使用情况向相关单位另行支付。
第八条 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与项目周期匹配,原则上不超过3年。
科研周转房不予延期,使用期结束后,须按时交还学校。如有需要,需另行申请。
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续合同或退房手续的,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科研周转房,对租用人按正常收费标准的300%收取滞纳金。房屋由学校无条件收回,同时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房屋租用人取消下一年度的租用资格。
第九条 学校不定期地对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科研周转房违规使用的处罚
未按学校规定的违规使用科研周转房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整改。
未经学校允许,使用人不允许私自装修改造和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否则,处以租金10倍的罚款,取消后三年的科研周转房的租用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考虑违规实际程度,处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收费对象
科研周转房的房屋资源占用费收取直接对象为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收费结算方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房屋租用合同签订之后开具科研周转房房屋资源占用费缴费单三联单,科研周转房使用人持缴费单,到财务处缴纳房屋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房屋资源占用费专户管理。
科研周转房的房屋资源占用费采用预付费的方式。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初预付全年的房屋资源占用费,也可以一次性预付合同期所有房屋资源占用费;不超过一年的,须一次性付清房屋使用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