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增加内容: 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磋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50%—65%); (2)磋商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磋商报价50%(50%—65%)的,即磋商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磋商报价×50 %(50%—65%); (3)磋商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5%—65%)的,即磋商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5%—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5)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 30 (≥30)分钟。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